“细节‘玩美’的,总是优雅的。”
这是七度空间旗下
一款卫生巾的广告语,
谁都不会想到,七度空间
因为“细节”登上了热搜。
原本是女生特殊时期的私密“陪伴”,
却险些成为“伤人的利器”,
不禁让人后背发凉,细思极恐!
七度空间惊“现”针头,
究竟刺痛了谁的神经?
近日,#江西女子在卫生巾中发现针头#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目前该话题阅读量已超5亿,与此同时,该款卫生巾的厂家七度空间也备受关注。
当事人唐女士称,她刚打开卫生巾准备使用时发现有异物,撕开后发现一个针头。唐女士表示,目前只想知道针头存在的时间和原因,也想提醒所有使用者多留意。
6月6日深夜23时35分,七度空间在其官微发布公告称:“关于江西女子卫生巾发现针头事件,七度空间牵涉其中,给消费者们造成困扰,我们深感抱歉。我们在收到消费者的反馈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该事件加急进行调查!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在进行具体情况的沟通以及内部相关调查。调查清楚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调查结果。”
记者注意到,此事曝出后不断发酵,不少人直呼不可思议、细思极恐,有网友质疑产品出厂前厂家是否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检查,有网友猜测有人故意为之,还有网友表态,不敢使用该品牌的产品了。
究竟孰是孰非,责任在谁,还有待进一步查明,不过,此事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就此,《法治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卫生巾惊现针头,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如果卫生巾里面真的存在针头,那这种卫生巾产品的质量无疑是不合格的,也会存在人身隐患。卫生巾里面存在针头,问题可能出在生产环节,也可能出在销售或运输环节;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也可能是人为故意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产品是产品质量合格的第一要义,卫生巾出现针头事件,究竟是有人蓄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抹黑品牌;还是生产环节存在漏洞,出现了与原材料无关的东西;亦或是运输或销售环节的问题……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需要等待调查结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吉锐说,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会出现在生产环节、运输或仓储环节和销售环节。如确实存在卫生巾里残留针头的现象,有可能在生产环节中未能严格进行品控,原料中残留异物未能在生产环节予以排除;也可能出现在运输或仓储环节,运输人员、仓储人员可能对待售商品进行分装,分装流程出现纰漏,导致异物进入待售产品;还可能在销售环节的终端销售机构中,销售人员因保管不当导致异物进入商品。
若生产环节有瑕疵,各方责任如何?
刘俊海指出,如果调查认定问题出在生产环节,那么,生产企业要认真进行排查,确定究竟是质量控制瑕疵,还是有员工报复社会、抹黑品牌,及时排除隐患,实现无缝隙全保障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产品,消费者的人身。
谢吉锐认为,产品出现瑕疵,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如使用商品造成人身损害,可进一步主张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
陈音江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谢吉锐进一步指出,如果生产环节出现问题,而且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如销售者对消费者损害进行赔偿,且产品确系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的话,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谢吉锐表示,如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可要求其改正,视情况(有无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若造成损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刘俊海看来,如果调查结论认定问题出在运输环节,消费者可以向购买产品的生产厂家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运输者主张权利。
“如果因运输、仓储环节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运输、仓储环节的经营者主张赔偿。”谢吉锐坦言,由于消费者直接向运输、仓储环节经营者主张权利存在困难(难以确定运输、仓储环节经营者),可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可向运输环节经营者主张赔偿。
陈音江强调,商品销售流通环节,有关经营者都对各自保管或运输的环节承担保管义务,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对应的经营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吉锐提醒说,卫生巾作为女性个人护理产品,在出厂时进行塑封,如中间环节被拆开替换,通过鉴定手段可能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其他侵权方。
此外,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系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且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正确联系方式,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
刘俊海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任何产品之前都要认真检查,要树立消费的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44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见习记者 刘欣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丁兆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