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卢先生:男子冯某和女子肖某曾是一对恋人,分手后,冯某发现,从2018年4月至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肖某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为肖某购买礼物,以及“520”“521”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达2.38万元。冯某认为,他与肖某已经分手,肖某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并向肖某索要转账款项。肖某归还1.34万元后,不予继续归还。于是,冯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肖某起诉至法院。那么,这种情况法院该怎么判呢?
答:《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32422元的行为属于目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在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违反民法公平原则而欠缺正当性,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被告继续占有此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有义务返还。但法官同时指出,32422元中“520”“521”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给付方不得撤回。因此,该部分款项原告主张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应从返还款中予以扣除。日常生活中,男女恋爱时为增进感情,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礼物。然而,恋爱虽然美好,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曾经的美好往往就会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甚至变成怨恨。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应保持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