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还是补偿金?
近日,有一个上海的粉丝李某前来咨询。李某与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是当李某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却拒绝了。公司不打算继续录用李某,但是经济补偿金一分不少。
李某觉得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多年,氛围不错,去别的公司还要重新适应,不想变动,于是找公司人事又谈了下,但人事那边还是很果断的拒绝了。李某觉得这对自己不公平,虽然不能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但至少要让公司多拿点补偿。
【谈点看法】
1、像李某这样的情况,我想会有很多人遇到吧?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有些人还是会误解,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铁饭碗”,只要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不能随便把我开了。
这个想法是比较天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看来,就是少了一个每段时间重新签订的过程而已。
2、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常见的就是第三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第三次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3、那这时候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这里其实存在两种观点。
(一)以北京、厦门地区为代表。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续签。公司不愿续签且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事实上,目前大部分地区法院采用这种观点。
(二)以上海为代表的。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与公司达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就是双方都同意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就赋予了公司可签可不签的权利。如果第三次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而单位要求终止,可以终止,如果单位想要续签,员工要求签无固定,就必须签无固定。
第二个观点,目前并没有得到普及。但从劳动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倾向分析,已经开始从传统的一味保护劳动者转变为相对市场化处理劳动关系,趋向于保护各方的意思自治,稳定劳资关系。
所以本案中,李某在上海这边仲裁,想要更多的补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4、劳动者打官司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很多劳动者会说,一个仲裁打几个月,而且输的多。公司又有法律顾问,普通劳动者根本不用打就输了。
对于这种消极想法严重的劳动者,我们也没办法。我们只能选择性的帮助能够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劳动者。
法律都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又何德何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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