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按理来说只有读完全书成能得出“什么是‘法的精神’”这个问题的答案。可是如果不事先知道结论,我们这些读者也就失去了阅读的指南针,以至于翻开这本书而茫然不知所措。既然研究“法的精神”是作者的工作,学习“法的精神”是我们的兴趣,那么我们这次不妨从结论开始,直接弄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意思。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孟德斯鸠在副标题上已经给了答案——“或论法律和各种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应该存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所谓“法的精神”是指与法律存在关系的各种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和商业等,这些东西是法的原则,是产生法的依据。
所以《论法的精神》第一编先讲述“法是什么”,然后论述法和政体的关系;
第二编继续扩展这个问题;
第三编讲到风俗、气候对法的作用;
第四编讲商业经济与法的关系;
第五编讲宗教与法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
到这里,“法的精神”已经基本讲完了,所以他在第六编也就是后一编讲了法的历史和变革,其中考察了罗马人和法兰克人的法。
照我看来,这一编其实应该放在开头,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具体的历史现实出发去研究抽象的普遍,从历史中去发现规律,更好的利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但伏尔泰说:“如果你查对孟德斯鸠的引文,你将几乎连四处正确的地方都找不到,我一度有幸检验了它们。“(《致吉恩先生》)在伏尔泰看来,孟德斯鸠似乎不擅长历史。所以他以“法是什么”来作为了全书的开篇,因而也就把理论建立在另一些假定的理论之上,提出了很多抽象的、还待进一步证明的观点。
什么是“法”?“法”往浅层的、普遍的意义说,就是一种规则、规律,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每个事物都按自己的规则运动,都存在着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被孟德斯鸠说出是一种“初元理性”,“初元理性”使世界摆脱盲目的必然性。举个例子,如果“初元理性”是上帝,宇宙是由上帝创造的,但宇宙有着自己的运动法则,这样宇宙也就摆脱了盲目的必然性,存在着规则。“初元理性”、上帝和各种存在、宇宙之间的这种关联就是“法”,而各类存在之间的关联也是“法”。
任何事物总是会有固定不变的运动法则、有规律性,各类事物之间也存在固定的关联法则。这些人为法则便是法律的初起源,它们在人为法出现前就存在了,因此“公正法则”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是捍卫公正的,但没有法律不代表没有公正。而法律如果不捍卫公正法则,那也就不是符合本质的法律。
人类社会制定的人为法虽然产生于事物的法,但它们存在不同。事物的法源自事物的本质,它们总是能够一如既往的坚持这些法则,而这些法则也总是符合它们的本质,它们不会背离法则。人类则不同,人会因为固执己见,难免会犯错,他们不会一直遵从他们的初元法则和自己制定的法律。
作为人为法的源头,自然法在一切人为的法则和规则出现之前就存在了。就像自转公转是天体本质性的运行法则一样,自然法是人本质性的法则,它源自于人的本质,而且是原始的人,不是社会状态下的人。所以孟德斯鸠说:“自然法便是社会构成前人们接纳的法。”
孟德斯鸠认为,从人的本性来看,原始人是畏怯、弱小的,他们的行动法则就是要保护自身,避免被人或动物攻击。因为每个人都以自保为行动法则,所以就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项内容——和平共处。
原始人除了保卫自己外,还要谋生,他们需要增强力量去获取食物,因此谋生成为自然法的第二项内容,成为他们的行动准则。在前两项的前提下,出现了第三项,情欲使他们渴望两性结合,令他们产生感情,进而逐渐得到知识。这样人与人之间除了自然法的关联外,出现了一次飞跃,产生了第二次关联,出现自然法的第四项,也是人为法的初项——渴望群居,在社会中共同生活。
原始人在自然法的轨道下,就是这样生存,他们和平共处、抱团谋生,外加复杂的群婚,后形成具有社会性质的氏族、胞族及部落。在部落里,逐渐产生了人为法。
人为法人在自然状态下会觉得自己渺小、无能,就像鲁宾孙初登孤岛时的绝望一样。可是在社会状态下,他的意识发生了变化,他不再感到自身的弱小,他们掠夺同类的食物,侵占同类生活资料,弱肉强食,“于是开始交战”。
由具有亲缘关系的人组成的部落都认为自己拥有强大的力量,他们为了占据食物充足的森林草地,水源丰富的高地,“处心积虑想从社会中谋利,所以不同的人也开始交战。”
人为法就是问世于这种战争状态,为了限制各民族、部落的战争,产生了万民法;为了维持同一社会中的生活,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诞生了政治法;在社会中的所有人之间也存在法律,即公民法。
万民法乃是为了维护万民的总体利益,即使在损害的情况下也要尽大努力把损害缩到低。所以和平年代,各国要竭尽所能的谋发展;战争年代,各国又要竭尽所能的降低破坏。
政治法和公民法要依各民族的性质而定,因为“法是地球上一切民族的治理者,因此法是人类理性。”政治法和公民法只是人类理性在各种具体场合的运用,如果认为社会的力量应集中在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身上,搞君主制或贵族制,而且一切都应当如此,这是不对的。
决定政治法和万民法制定的“精神”就是政体,孟德斯鸠说:“各类法律应契合已经建立或是准备建立的政体性质与原则,构成该政体的公民法都包含在其中。”除了政体外,气候、宗教、风俗、商业等与决定了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制定。所以接下来《论法的精神》将逐一探讨这些“法的精神”是如何决定政治法和万民法的制定的,这便是此书的主题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