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下班后拒绝应酬,是因为 " 不服从工作安排 " 吗?小刘在公司任职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公司负责人要求她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公司认为,行政工作就要搞好接待,便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小刘。
公司这样辞退员工的行为,在生活中再平常不过了,可谓司空见惯。为了保持自身在公司中的竞争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晋升空间,多数员工对公司领导安排的应酬都是抢着上,不能上也要硬着头皮上。久而久之,员工也变得麻木,认为应酬也是工作的必要内容,公司对不善应酬或者拒绝应酬的员工进行辞退也是理所当然,被辞退的员工也只是自认倒霉而已。然而,正是员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忽视,助长了公司违法辞退不被追究的气焰。新闻中的重庆女子对公司无理辞退的行为,据理力争地维护自身权益,很是让人警醒,让人赞叹!
案涉公司的辞退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公司安排的应酬时间为下班之后,非上班时间,应酬的地点也不是上班的地点;二,公司规章对行政人事专员岗位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并不包括非工作时间的应酬,其中的接待工作也仅指日常工作事务接待,且接待工作不能等同于应酬;三,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告知女子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理由不合理也不合法。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却是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并不是由公司任意定义和肆意妄为解除员工的理由。“录用条件”也就是员工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职责,且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明确告知员工岗位的录用条件。
显然,案涉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员工不服从公司的安排,就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错误解读。综上,公司辞退重庆女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对公司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呢?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赔偿金;二是,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涉重庆女子尚在试用期,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后,碰到像案涉公司这样无理的辞退,员工要敢于对公司违法行为发声,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竭力争取应得的利益,而不要一味地妥协退让。在此,也提醒公司要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合理合法用工,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遭到处罚或诉讼。#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