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与胡女士商定回女友老家见父母。他准备的2万元彩礼,逛街时竟不翼而飞,胡女士立即报警,但警察却把胡女士抓了。据警方调查,胡女士男友另有其人,秦先生一直处于“地下”,她根本不想和秦先生结婚,但她又想得到秦先生的彩礼钱,于是才出现了偷藏彩礼,谎报警情的事情。(新闻来源:潇湘晨报、平安东莞)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贼喊捉贼案件。胡女士偷偷隐藏男友的彩礼钱,然后报警称彩礼被盗,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构成合种犯罪?
1、秦先生与胡女士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这2万元本来就是其准备的彩礼钱,是胡女士父母的“见面礼”。但案发时,秦先生并没有见到胡女士的父母,该笔钱还属于秦先生所有,胡女士无权处分该笔彩礼。胡女士趁秦先生不备将彩礼隐藏到自己的车上,在秦先生发现彩礼丢失后,还假装不知情,帮助寻找,并报警称彩礼失窃。由此可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笔彩礼的意图。
2、从表面上来看,胡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了秦先生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是,胡女士之所以采取偷盗的方式取得秦先生的财物,主要原因就是她不愿意与秦先生结婚,不愿意带秦先生去见自己的父母。既然胡女士不愿意与秦先生结婚,但她又以见父母为由,以结婚为借口,让秦先生准备现金作为彩礼。由此可见,胡女士取得秦先生的彩礼是有预谋的,其行为不仅仅是盗窃,盗窃彩礼只是其取得财产的方式,盗窃行为被其他犯罪所吸收,故对胡女士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胡女士在有男友的情形下,隐瞒真相仍然与秦先生交往,虚构见家长的事实,让秦先生误以为两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并且在胡女士的建议下准备了2万元的现金作为彩礼。在见父母之前,胡女士又秘密将彩礼藏匿起来,并且主动报警,试图将彩礼的丢失归咎于他人盗窃,以达到占有彩礼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胡女士诈骗的金额为2万元,符合刑法上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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