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一便利店因售卖的挂面原价7.5元,商家高于标价0.5元***,被市监局处罚3500元。网友评论,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
据九派新闻报道,5月17日,当地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金沙河鸡蛋挂面”商品实际结算价高于标价,于是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市监局发现,自2024年4月10日起,该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某牌挂面,擅自在该商品标价人民币7.5元每袋之外加价0.5元,以人民币8元每袋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该便利店共计销售上述商品48件,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384元,共计在标价之外加收价款24元。
市监局认为该便利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icon》的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便利店挂面标价7.5元,却又加了0.5元,如果对消费者进行说明,也就罢了,但是如果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说明,这种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就是欺诈。
相比于网友所说的哄抬物价的行为而言,这种行为的恶劣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是前者消费者还有选择不买的权利,后者就是坑蒙拐骗,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确实被坑了“0.5元”虽然金额小,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便利店退1赔3,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
而因为挂面属于食品的范畴,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适用《食品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便利店退1赔10,10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价格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对这种没有诚信的便利店处以3500元罚款并无不当。
后,有人说金额太小,市监局没有必要小题大做!
其实不然!
要知道群众利益无小事,如果不对这种没有诚信的便利店进行处罚,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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