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提出了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保障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到底怎样才算是一名“消费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即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如A为经营复印业务购买了复印机,此时A就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举报权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括列出以下准则: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益。
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发生在线上,而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更是让人眼花缭乱,面对真假难辨的种种消费信息,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一面要提醒自己“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同时也要了解作自己理应享受到的权益,要做一个“理直气壮”的消费者,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1)可作为维权凭证的材料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录音、录像。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
4、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5、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2)购买数码产品和运营商的注意事项
1、在实体店购买时要小票、发票和保修单。注意核对小票、保修单、发票所诉产品名称、规格是否与实际产品一致,单据的排头是否与商家名称一致。
2、网购时记住索要发票并保存(注意是否为假发票),保存交易中使用过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保存涉及交易的聊天工具沟通记录。
(3)食品消费证据保留的注意事项
1、正规超市购买食品,注意包装明细。
2、购买食品时,养成向营业员索要购物凭证的习惯,并妥善保管。
3、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例及医药费发票。
4、手机拍照录像或录音,保存证据、证人信息、证言,并且做好相关证据保全。
(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维权案例分享
后,再一次叮嘱每一位消费者,你们不只在今天才享受消费者权益哦!了解相关法律,就是对自己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