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死有余辜!今天,黑龙江哈尔滨强奸幼女的罪犯刘维国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强奸幼女案就该这么判!2020年8月29日晚,刘维国将邻居家4岁的女孩周某骗走,挟持到一排水沟内,不顾周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了她,造成周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强奸幼女构成强奸罪,具有法定情形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刘维国具有奸淫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并致其重伤的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我认为仅以上情节就应当判处死刑。
另外,刘维国此前也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杀人、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本次是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可谓是死有余辜。
可怜周某这个弱小的孩子,刚刚懵懂看世界,就遭此厄运,我知道作为她的家人一定痛苦不堪,但还是要说一句,守着恶魔邻居,一个有强奸前科的人,应该更加小心才对啊,怎么就给了坏人可乘之机呢?这句话不是埋怨,是遗憾和可惜。
周某的可怜还在于,刘维国被判处死刑,不知道其有没有遗产,如果没有遗产,周某提起的刑附民赔偿都无法兑现,周某后续调节费用对这个家庭来说也是不小的考验。
社会上强奸、猥亵幼女、儿童的事情常常发生,对儿童的心理造成不可磨灭伤害,也给许多家庭带来无法化解的痛苦。我一直认为对这类犯罪的处罚太轻了。法律明明规定多次强奸幼女,并造成幼女伤害的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我却看到继父、邻居长达几年多次强奸幼女的案件量刑很轻。我没有接触实际案情,也没有看过卷宗,但总觉得太便宜这些人渣了。
虽然强奸罪设定了死刑,但法律实务中适用的很少,只有特别残忍手段,多人多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才判处死刑,但我认为仅仅强奸这一行为,给人带来的伤害就很大,对于后果和情节的考虑不宜太过严苛。我认为对强奸罪,尤其是强奸幼女应当用重典重刑。
另外,许多对此类犯罪适用肉体刑,即进行化学阉割。有许多强奸犯,心理上具有一种病态的成瘾性。有时候很难控制,这也是为什么强奸犯服刑后会再次犯罪的原因。采用化学阉割从根本上解决再次犯罪的可能,是对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刘维国在第一次犯强奸罪时能够执行化学阉割,周某的悲剧就不会上演。
你对此事怎么看?请留言讨论。文明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我是梅律师,@梅律说法 ,说法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