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题,“除企业所得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外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也可以税前扣除,有没有大神回答一下这些增值税是在什么情况以怎样的形式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该项规定,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分为几种:
一、小规模纳税人
因为是简易计税,整体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或成本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为包含增值税金额,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一般纳税人依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的
1.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没有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的
财税(2016)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说明
(1)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资产损失中,其中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有限额标准的,其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也一并按限额标准扣除,不一定能全额扣除。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中涉及到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合并计入费用,然后在限额内按规定扣除。
(2)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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