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发生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盗窃案。今年21岁的丁先生,在网上认识一位23岁的吴女士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吴女士从苏州来到上海与丁先生见面时,居住在丁先生家中。
就在2人准备去看电影时,丁先生突然发现自己手上戴着价值10万块的劳力士手表,时间走快了两个小时。丁先生仔细一看,发现手上戴着的这块手表表盘、表带上的划痕、序列号等与自己购买时的那块完全对不上。
丁先生发现手表被人调包后,就和吴女士马上回家开始翻找自己的真手表,结果也没有找到。
经反复询问过吴女士与母亲,均表示不知情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后在警方的提示下,丁先生突然想起吴女士前几天给他看过一张同款劳力士的手表照片。
吴女士被警方依法传唤后,终于承认她因与丁先生相处期间,全部花销都是她一个人支出,遂产生“调包”丁先生手表的想法。
吴某从网上花费3500元购买了一块同款假手表后,她趁丁先生不注意时“调包”,得手以后,吴某将真手表藏于内衣里头,并购买了准备回苏州的车票。
目前,吴某因盗窃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来源:东方110)
#娟姐看法#
本案吴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诈骗罪。
刑法同时还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盗窃罪。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主要区别就在于被侵害人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的。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走丁先生的私人财产,其后续放回一块假手表的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盗窃之事实,因此本案该评价为盗窃罪。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刑法规定的很明确,即盗窃1000元-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盗窃3元-1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丁某提供的发票证明,这块手表价值10余万元,因此吴某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案发后,吴某认为手表从始至终未曾离开过丁先生的家里,因此其系盗窃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真的是这样么?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系指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欲而不能”的。通俗地说,如果吴某在实施盗窃时,就被丁先生发现而未能得逞的,那就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吴某被警方传唤时,其已经完成了盗窃的整个过程,即代表吴某系犯罪既遂,因此其还未来得及将手表转移,而被抓获的情形,并不影响认定其盗窃既遂的。但其将真手表退还给丁先生,减少丁先生经济损失的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有人认为吴某作案动机系见财起意,而并非两人恋爱花销均由她支付,而产生心理不平衡所致。那么请爱的读者们,对于吴某的动机,你怎么看?欢迎在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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