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诚实信用,又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条款
1.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3.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4.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5.第五百零一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7.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实务要点
1.诚信原则对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可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间、民事主体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由于诚信原则较为抽象,为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第142条第1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与第466条关于合同条款解释中,规定只有在依据词句、相关条款、目的或性质、习惯等较为具体的解释规则无法进行时,才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解释。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未订立为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以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既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4.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然,违法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不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第509第2款,依据诚信原则列举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附随义务并不局限于此。在特定合同中,应履行哪些附随义务,需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与交易习惯具体判断。
6.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需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相应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也应依照诚信原则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此外,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也同样可能发生在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中,故民法典558条将合同法中的“合同权利义务”修改为“债权债务”。
【来源:汕尾市交通运输局_汕尾交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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