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城静默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上海于2024年3月27日晚发布通告:3月28日5时起,上海市以黄浦江为界分区分批实施核酸筛查。第一批,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包括浦东新区全区,奉贤区全区,金山区全区,崇明区全区,闵行区浦锦街道、浦江镇,松江区新浜镇、石湖荡镇、泖港镇、叶榭镇)先行实施封控,开展核酸筛查,4月1日5时解封。同时,浦西地区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控管理。第二批,4月1日3时起,按照压茬推进的原则,对浦西地区实施封控,开展核酸筛查,4月5日3时解封。
由于全市疫情发展迅猛,终上海市未按上述通知进行解封,现全城处于静默期间。上海全市何时可以解封,尚不得而知。
在全城静默期间,企业员工工资如何发放呢?这个问题,每个劳动者都关注。笔者分几种情形进行说明。
1、因患(或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含居家办公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如果员工系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他们的密切接触者被隔离,企业应当向被隔离人员足额发放隔离期间的工资。
如果员工可以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则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2、员工隔离结束后仍需调节。
员工在隔离结束后,仍需要调节的,应按照员工病假处理,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2)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非上述情形,即在家静默。
上述情形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的隔离人员,但实际上员工是不允许离家活动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呢?不发放吧,员工没有生活费,发放吧,企业没有生产没有经济来源,双方陷入两难境地。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对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政府出台的政策模糊,如果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不了呢?笔者认为:
(1)企业安排员工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时,企业有单方决定权。
(2)在以后的休息日补班。如果企业不发放员工静默期间的工资,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发放员工静默期间的工资,并要求在以后的休息日补班,但需符合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即将双休改为单休。
(3)其他方式。笔者发现,也有企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延长工作时间作为补班,但需员工同意(好双方书面确认),并不得损害员工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