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拉乘客车费才10块钱,你们凭什么罚我5万元”。北京通州,王某某在未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下,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被罚款50000元。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王某某驾驶车辆载客从通州地铁站到河北,车费10元钱。还没有到达目的地,就被执法人员示证检查。正是这次检查,让王某某被罚款50000元。
原来,王某某没有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证,其不能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
也即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执法人员据此对王某某作出50000元的罚款。
王某某对此表示不服,我拉乘客车费才10块钱,你们凭什么罚我50000元,况且这10块钱车费我也没有收取,我真的是太冤枉了。
王某某不服该处罚,向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州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通州区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王某某不服行政复议的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交通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大家可能对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不清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不一样,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行政诉讼是由行政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举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州区交通局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如下举证:
1.《现场检查笔录》,用来证明交通局在向王某某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程序合法。
2.《询问笔录》,这里的询问笔录既有王某某的,还有乘客的。这份证据用来证明,王某某在未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有偿从事客运经营。
3.现场拍摄的执法视频,用来证明交通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合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从事客运经营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而本案中,王某某在未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下,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另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营业,扣押车辆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第二条,在地铁、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属于严重危害道路运输,处5万元罚款。
通州区交通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检查询问、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大家觉得交通局罚款王某某50000元合法吗?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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