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P2P公司的事实与法律条文你一定要记住
目前,许多网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肆无忌惮,仗着许多违法行为管理上出现的盲区和未例入刑法,他们在作后的挣扎和后的疯狂,比如近几个月各网贷公司的的疯狂的软暴力催收,因明年1日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软暴力催收就会触犯刑法。为此,他们便“快马加鞭“,作后的冲刺。
目前,各网贷、P2P公司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一,无放贷资格,却干着存、放贷的违法勾档,私设“资金池"。
P2P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极易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红线“。
资金池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在资金池模式下,P2P网贷机构实际上充当了银行机构所独有的支付清算角色。银行开展借贷、支付清算业务需要大量的备付金,且严格接受监管。
作为信息中介的P2P网贷机构根本不具备条件开展支付清算和借贷的条件。如果P2P网贷机构充当银行 开展借贷和支付清算业务,极易发生资金挪用、挥霍等情形,导致巨额钱款灭失,若如此则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所以,资金池一直是P2P网贷机构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比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50000万元,然而,同时他个人注册了29家投资理财类等公司,每个公司注册资金都在3000一50000万元不等,自己实有资本有多少呢?只有他自己知道,他为什么要注册那么多理财公司,外界认为,他成功避开“资金池”的嫌疑。银监局有明文法规,任何从事中介的机构、公司不得设立“资金池”。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贷机构有十三种禁止性行为,包括自融/变相自融、承诺保本、期限/金额拆分以及线下营销等方式。
在P2P网贷机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则通常集中在资金池、承诺保本付息、与借款人串通融资以及混业经营等情形。
P2P网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重点打击和审查的集中在资金池、承诺保底两大方面。
二、将各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评估费、保险费、中介费加入借款人借款本金,虚增借款人债务。
比如,近1个多月来,在聚投诉、黑猫投诉平台,有一万多条投诉某P2P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中,其中大部分投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就是将各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评估费、保险费、中介费加入借款人借款本金,虚增借款人债务。至使借款人年利率普遍超过36%,多的(看到的)达74%.
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所有费用不得计入借款人本金。
三、软暴力催收。中央扫黑办《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下列行为都属于“软暴力催收":
一些网贷公司和P2P公司,将催收外包给一些非法的催收公司,他们只顾“业绩",对借款人实施轰炸单位办公电话,曝通讯录、P图群发、诬陷、诬告、冒充公检法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恶意催收,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什么丧尽天良的事也敢干。如某P2P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催收人员,一个中午打借款人电话达16个,一天打借款人办公电话、通讯录电话达100多个,真是“变态"(借款人投诉时说的),还有催收人员发律师函恐吓威胁,冒充公检法人员催收,对一些有单位的借款人,黑催收打借款人当地的纪委举报电话进行诬告等,这些都已经是涉黑涉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借款人的正常生活。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些网贷公司和P2P公司,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索保存借款人的通话记录、短信、通讯录,以及催收公司用其他手段窃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将依法处罚。
出借人、借款人还可关注以下三个法规: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两高两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两高两部2019年7月19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