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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加个日念什么

来源:经典句子 发布时间:2024-08-20 01:54:38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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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码是怎么知道你去过哪些地方的呢?

你以为拔掉SIM卡,关闭手机,就能避开行程码的跟踪?

明确告诉你,这种方式不可行,而且还可能涉及危害公众,特别是疫情当下,容不得出现半点差错。

那么行程码为什么会如此神通广大?

简单了解下“健康码”

在健康码没被发明之前,各地大多通过人工登记,然后敲章审批,后以纸质模式通行,但如此显得十分麻烦,于是各地开始研究网络数据凭证。

新的网络通行证需要做到“全人群覆盖+全流程掌办+全领域联防”,在这样的标准下,经过多个彻夜努力,杭州健康码率先“出世”。

短短40天内,经过29轮次技术调整,14个版本的规则完善,63项功能应用的迭代,杭州健康码的准确率提高到了99.99%,同样这种模式也很快被“复制”到了全国。

健康码主要根据身份证消费信息、手机定位信息、各种场景扫描或主动填报行程,再经过大数据技术中重要的ETL和流处理能力,在上千台服务器的计算分析后,综合得出的实时结果。

行程码为什么能知道你去过什么地方?

健康码推出后不久,由中国工信部指导,中国信通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多方联合,共同推出行程查询服务。

行程码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的掌握用户行程轨迹,以此作为判断用户有无到达中高风险地区的重要凭证,能杜绝漏报、瞒报现象。

起初,用户只能通过发送短信进行查询,没过多久便升级成扫码查询,行程码之所以对用户的行动轨迹如此了如指掌,关键就在于随身携带的手机。

目前定位手机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为基站定位、无线网定位和GPS定位。

基站定位

我们的手机之所以有信号,是因为周边存在信号基站,每个基站都有一个圆形立方体覆盖范围,当你的手机进入基站A1,并且停留3小时,进入基站A2,停留2小时,那么你的轨迹就是A1(3h)~A2(2h),当然里面的数据很复杂,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时间、信号方位、信号强度等等,后面都有一系列专业代码数据。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无人区、深山老林等人迹罕至的地方,用正常手机没用,因为手机周边没有信号基站。

无线网定位

当手机开启无线网后,就自动搜索周边无线网,一旦手机接入无线网,大数据就会根据无线网路由器的MAC地址,瞬间完成信息采集。

GPS定位

手机内置GPS会不断搜索太空轨道中的卫星,一旦接入,卫星系统就能根据信号相位差,得到用户的具体位置,误差一般都在15米之内。

如果不是智能手机,可按照原先发送短信的方式查阅行程,电信用户编辑“CXMYD#身份证号码后四位到10001”,联通用户编辑“CXMYD#身份证后四位”至10010,移动用户编辑“CXMYD”发送到10086,再依据回复短信输入身份证后四位。

关机或拔掉SIM卡,能不能“遮蔽”用户的踪迹?

我们都知道,即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下,内部某些设置仍处于工作状态,所以单纯的把SIM卡掉,然后关闭手机,并不能遮蔽你的踪迹,因为还涉及到手机的识别码IMEI号。

简而言之,手机在出厂后,都有一个的识别码,就像身份证信息一样,手机的IMEI号主要有两种方式查阅。

第一种,在购买新手机时,查看手机的外包装,一般都会直接显示手机的识别码。

第二种,打开手机设置,点击通用-关于本机,往下翻就能看见对应的识别码。

当然,你也可以在拨号界面,直接按【*#06#】,之后就会弹出手机识别码。

当基站检测到手机识别码后,还是会生成一系列数据,通过分析后就会生成用户的运动轨迹。

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为什么行程码突然带星号了?

行程码突然出现星号不要慌张,它代表的含义是你在过去14天访问过的城市中目前存在中等或高风险区域。

讲个年前的案例,之前我在上海静安区出差,突然有家奶茶店员工被感染了,随后上海宣布静安区愚园路那家奶茶店为中风险地区。

但没过多久,不仅正在上海的人,就算往前推14天内在上海停留过4小时以上的人,绝大多数他们的行程码都出现了星号。

正常来讲,当中风险地区等级,调整到低风险地区后,星号自然就会消失,或者离开此地后静等14天,行程码的星号也会消失。

此外,当你坐飞机或高铁,路过中高风险城市时,一般不超过4小时的,都不会被判定为驻留。

为什么没去过其他城市,行程码却显示你去过了?

1.所在地位于交界处,可能出现信号交叉覆盖的情况

行程码的数据生成,主要还是来源于基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但在我国很多行政区交界处,一大片区域都可能被双方的基站所覆盖。

也就是说,我明明在A城市,就因为我去了A跟B的交界处,很可能行程码上面显示的就是B城市,这种情况不少。

2.遇见了少数系统出错的情况

之前看到不少网友反应,自己明明住在上海,一个月都没离开过,打开行程码却显示去过北京,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着急,自从疫情肆虐以来,我国相关数据中心的负荷一直很大,每一天都是对各大服务器的考验,所以偶尔出现数据异常,也不用太过紧张,可以给运营商打电话,后台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就会帮你删除异常数据。

——END——

车辆违章办理可以到附近的交警大队办理吗?

可以。车辆户籍所在地的交警大队或交警分局或车管所都能处理的。

违章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一步:违法处理: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第二步:到银行缴纳罚款。

清朝的三司和督、抚、藩、臬是啥意思,为何不得民心?

导语: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后一个封建王朝,各方面的机制体制都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清朝的官制制度也是发展到了中国官制的高峰。相比于明朝,清朝对很多官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之后新的官制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

题目中所说的三司其实是清朝的中央机构的名称。而总督、巡抚、蕃台、臬台这一些官职都是地方的官职名称。下面我们就通过逐一的分析来讲清楚这些官职之间的关系,并且来试着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些机构在清朝后期逐渐失去人心。

一、三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

在有清一代,三司分为京官三司和外官三司,但是在大多数语境之下主要是指京官三司。三司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的合称,实际上就是中央高司法机构。刑部和大理寺、都察院都负责司法事务。下面我们就对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别进行逐一的分析:

1、刑部――六部之一主要负责审判和刑狱,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

刑部是六部之一,早在隋朝创立三省六部制的时候刑部就已经存在了。从隋朝开始刑部一直是作为一个审判和刑狱机构来发挥其职能的。在刑部设有刑部尚书,他是刑部的主管官员。在刑部尚书之下还设有侍郎,是刑部尚书的副职。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刑部尚书基本上就类似于现在的司法部长。刑部侍郎似于现在的司法部副部长。

“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光绪会典》

上面是《光绪会典》,对于刑部的职能进行的规定。通过这段史料我们就可以看出,刑部是中央的主要司法机构,小到偷鸡摸狗的小事,大道颠覆政权的大事,都是由刑部来进行审理的。由此可见刑部的权利还是十分大的。但是在封建社会,刑部的权力再大也无法超过皇权。刑部必须在皇权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司法权力。

2、大理寺――掌管案件的审理和复核,类似于现在的高法院。

大理寺的设置时间也是久远了,从北齐时就已经设立了大理寺,后来大理石又经过隋唐时期的发展,等到明清时期职能基本定型,而且各方面的机制体制也逐渐完善。如果有重大的刑事案件,皇帝或是交由刑部审理,或是交给大理寺审理。如果要是刑部审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了结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实际上大理寺就是一个专职的审判案件的机构。他不像刑部那样只能比较复杂,比如刑部除了审判案件之外,还要制定法律规定,管理地方的司法机构,参与大事的决策等等职能。而相比之下大理寺则单纯的多,大理寺只有一个职能那就是审判案件。

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清史稿》

上面这一段文字就是史书中对于大理寺职能的规定。上面这段文字主要就是记录了一个案件经过刑部审理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经过大理寺的复核之后才能够作为终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3、督察院――明清两代的高监察,相当于现在高检察院。

都察院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比较晚,在明太祖时设立。朱元璋废除前朝的御史台,设置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都察院主要以都御史,副都御史为主管官员。明太祖朱元璋在设立之初对都察院的职能就做出了规定,它的主要职能就是“监察百官,辩明冤枉”。实际上就是一个监察机构。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年),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中国通史》

除了在中央设置都察院之外,在督察院之下还设置了13道督察御史,他们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不同的监察御史也有不同的职能他们的具体职能如下:

弹劾地方官员。有的公开露面弹劾,有的密封奏章弹劾。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巡视京都军营,监都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巡视盐政、茶马,巡视漕运,巡视关税,催运,监督烙马印,屯田。

4、三司会审――清代司法审判的高形式!

所谓三司会审,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联合审理。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三个部门分别起不同的作用。刑部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审判。大理寺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复核。督察院的作用是监察审判过程。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三个部门联合发生作用,这也标志着清朝的审判制度趋于成熟。

其实三司会审制度来自于隋唐时期的三司推事,早在隋唐时期这三个部门就开始联合在一起。所谓的三司推事,就是一些大案要案主要由刑部尚书负责审理,大理寺卿进行复核,再由御史台进行监督。实际上三司会审就是三司推事的一种变体和发展。

二、总督、巡抚、蕃台、臬台――高级地方官员。

总督、巡抚、蕃台、臬台实际上都是一些地方官员。但是他们的级别确实不一样的,总体上来说总督的职权大,其次是巡抚,再其次才是藩台和臬台。下面我们就来对这四大地方官进行一下详细的分析:

1、总督、巡抚――清朝的封疆大吏。

总督和巡抚实际上在明朝就已经出现了,到明朝嘉靖年间基本上成为定制。但是在明朝时总督巡抚基本上是一种差遣性质的官职。换句话说也就是一种临时管制。在明朝时是哪里需要在哪里就设置一个,不需要地方就不会设置。而且总督和巡抚也没有具体的官衔,具体的职能也不明确。

“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明熹宗实录》

等到清朝时总督和巡抚就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清一代基本上都设置了总督和巡抚。一直到清乾隆年间,全国共设置了八大总督分别是: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此后到光绪年间,又陆续设置了东三省总督和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直隶总督和四川总督兼领本省的巡抚事,除此之外陕甘总督还兼任甘肃巡抚,其他的省份基本上每个省设一个巡抚。

2、藩台、臬台――掌管地方的行政和监察大权。

藩台又称承宣布政使,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就已经设立了这一官职。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官职,依然设置承宣布政使。承宣布政使主要掌管一省的行政和财政。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上传下达,宣布政令。承宣布政使作为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凡是中央颁布的政令,都需要通过布政使传达到地方,如果地方有什么特殊情况也需要通过布政史来向中央汇报,实际上它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管理省一级以下的官员。承宣布政使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考核和管理官员。在吏治方面承宣布政使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掌管一省的财政收入。除了掌管行政事务之外承宣布政实还掌握一省的财政收入。各地的府、州、县将所管辖区内的赋税,上交布政史,布政使汇集一生的财政收入上交中央。臬台又称提刑按察使。主要职责是掌管一省的刑狱。它的来源也可以追溯到明朝朱元璋时期,朱元璋时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后来一直沿用到清朝。与藩台相比臬台的职能则要简单一些,它的职能主要包括掌管一省的刑狱和监察官员。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孔传:“汝当布陈是法。”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亦借指任司法官职。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尚书·康诰》

总结:有清一代,一直保留着三司、督抚和藩臬,但是后期逐渐失去了人心。

其实清朝设置三司、总督、巡抚、蕃台和臬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中央的控制和对地方的管理。但是后期随着清政府的腐败,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也逐渐的腐败掉了,他们管理一省实务的能力逐渐衰弱。成为鱼肉百姓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使得清朝在后期逐渐失去人心。

参考资料:

《清史稿》

《中国通史》

《尚书》

嫖妓还会被拘留吗?

嫖妓,己由过去的收容教育改为治安行政处罚,花点时间找个女朋友吧。

一个酒驾和一个无照驾驶的人发生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

这个问题有点奇葩。

酒驾的遇到无证的,而且两车碰撞发生事故,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有点火星撞地球的意思。概率极低?当然,既然提出这个问题,说不定真的还存在。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真的是无巧不成书。

既然已经发生。那么,双方事故责任由交警来划分了。谁负责由交警说了算。保险公司是百分百拒赔的。

行政处罚是酒驾的可能吊销驾照(有地方暂扣6个月),无驾照的扣车罚款2000元。

撇开事故处理后,就要进行刑事处罚了。

酒驾拘留,罚款。无证同样拘留罚款了。

本题重点是:事故处理的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分开进行的。

碰巧的事还真有可能发生。

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结束时间?

公安办理行政时限的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人人

回 避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送 达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当场处罚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备案。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继续盘问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受 案

第六十一条 公安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查证

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鉴 定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先行登记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听证的告知、申请、受理、举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侵害人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再次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案财物

第一百九十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辨认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移交。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退还财物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百零三条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消防的,公安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公安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公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止执行、不再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

公安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人和交纳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一个人摸他人隐私是什么罪?

猥亵罪。

猥亵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轻者会受到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判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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