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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实根据的话

来源:经典句子 发布时间:2024-08-13 01:18:56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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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静涛出于什么目的实名举报自己的恩师胡锡进?

一是工作上,是升官狂想症!想了不少年!

二是感情上,是嫉妒俩女性!妒火中烧间!

三是政治上,是西方的帮凶!得了不少钱!

四是三者兼而有之才被利用!二逼加汉奸!

被公司停职且不发基本工资,作为员工该怎么办?

你如何处理这件事,有两条前提若没有异议,你就坚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你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没到期就停你的工,是违法行为。

二是你是否犯有重大错误。如没犯重大错误,公司随便停你的工,也是违法行为。即使有错误,也不能随意停止你劳动的权力。

你只要在上述两条站得住,就能打赢官司!

先持有证据,写纳申请书,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事先还是以礼为重,直接向公司询问真象,说出自己的正确观点。看公司态度及解决办法行事为妥。

自己的事,只有自己真实有地去解决,才是好的办法。有公理,有法律,就是你的后盾!(说得清楚)

有些自媒体发的文章和内容都是一样的,且没有标明出处,这样算侵权吗?

个人认为:人类发展,阶梯推进,后退无望;前进难新;古今抄袭;外中没断;困求多元;无奈之举。

虽然侵权,是错犯法,为啥公开,比较普遍,法不则众,会易流行,建议上下,给于正止,谢请予参。

你听过经典的台词是什么?

人生本来就是一出戏,恩恩怨怨又何必太在意,名和利啊什么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世事难料人间的悲喜,今生无缘来生再聚,爱与恨哪什么玩意,船到桥头自然行

为什么说“眼见不一定为实”?

为什么说“眼見不一定为实”?这是千真万确,因为我们看到的,仅是事物瞬间表像,而其深层实质,一時难以弄得明白,任何一个事物每时每刻都处在千变万化之中,而其实质内容却被这千变万化的表象遮盖的严严实实,瞬间外表难以反映事物的全部内容和实质,尤其在复杂的事物演变过程中,更是如此,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政治事件也亦如此,这个极普通的道理,连古代的人也都明白,唐,诗人白居易,就曾以“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告诫人们不要被某些人暂時表象所迷,要经历史检验后才下结论,并举例“周公恐惧留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加以论证,结合現实社会,虚假的表象,掩盖了多少真实内容,谁又能说的清楚,君不見i有多少开口仁义道德,掩盖的却是男盜女娼,:又有多少表面身居高位的大官,掩盖的却是贪官污吏i,又是多少标榜自己爱国爱党的名人,口袋中却装看外国护照,这僅说的是社会現象,自然界更比比皆是,就不一一例说,等等,这就充分说明,眼見不一定为实,是千真万确的。

如何去反驳那些自以为是、自我感觉高人一等的人?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做好自己,这个世界有好有坏,相互争斗,世界才有这么的精彩,多好玩,我可站在旁边看热闹,这个世界真美。

派出所做的笔录与事实不符,已经签字按手印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笔录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笔录是不能推翻的,但可以协助派出所收集其他证据用来否定笔录中的不符合事实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录已经签字按手印,还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写证明材料可以吗?如果不可以的话,应该怎么办?

证人不出庭,只提供书面说明,这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当然,这个前提一般是对方当事人对这个证据有异议。如果对方对于证人书面证明材料内容没有意见,那一般也就没问题,证人也可以不用出庭。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当庭接收律师和法官询问,以及不出庭提交书面证词差异确实相当之大。客观说,很多书面证词甚至是举证一方书写打印,证人签字。所以书面证词必然是有利于举证人一方。我们也看见有的证人到庭之后,接受询问讲着讲着就不太一样。所以我们原则上还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于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按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另外,我们现在科技比较发达,特别是疫情发生后,视频开庭也相对常见。所以证人也可以申请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出庭作证。

好多人不懂“疑罪从无”的意思,请法律人士普及下这方面的知识?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白了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他犯了罪。江西的张玉环就是因为疑罪从无而把他从狱中放出来的。

26年前,江西张家村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时很快锁定是张玉环干的,其理由是:

一、警方找到张玉环问话的时候发现他很慌张、手不停的发抖并有伤痕。因此警方认定他就是凶手。

二、警方锁定张玉环的住所就是杀人第一现场。

三、警方放狼狗撕咬张玉环,逼使他承认了杀人。

不久就判了张玉环死刑,后来改判为死缓。

在狱中,张玉环不断的申冤。当时报案的村医张幼玲感觉张玉环不一定是杀人凶手。因此就和张玉环的哥哥张富强一起四处申诉,后来江西法院以“疑罪从无”把张玉环放了。

但凶手一直逍遥法外,所以很多网友认为还是张玉环嫌疑大。@英雄拒绝黄昏 认为要真正解除对张玉环的嫌疑就是尽快破案,那么一切怀疑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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