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猴子当宠物养 摊上事了 法官: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可判10年以上】
随着养宠物兴起,各种稀奇古怪的宠物开始走进人们视野,甚至有人养蟒蛇、蜥蜴、蜘蛛等令人望而生畏的宠物。不过,有一种动物因生性顽劣、野性难驯,很少有人会饲养它们,那就是猴子。
但在罗平,有两名男子把猴子当宠物养,结果受到了刑罚处罚。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案情
非法养猴子 被森警查获
说起这件事,被告人张某一副委屈的样子。他表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去山上干活,在路上见到一只快要死的猴子,就带回家饲养。“我把它当孩子一样,还买奶粉给它吃。”张某说。
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到罗平县鲁布革乡多依河某村买猪时,以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得这只猴子。2019年7月1日,李某非法饲养猴子的行为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云南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猕猴,是II级保护动物,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当时我看着猴子可爱,也没多想就带回家养了。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购买猴子也是违法的,所以才酿成如此大错。猴子虽然是我买来的,但我养了它八九年,没有伤害过它,还支出了不少饲养成本。被森警发现后,我立马就把猴子上交了。”李某说。
判决
分别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受理该案后,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人的犯罪事实后,法院认为,张某非法***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非法购买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张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2人均受到从轻处罚。猴子也被放归了大自然。
释法
情节特别严重 刑期十年以上
法官指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饲养宠物本身没什么错,但并不是什么动物都能当宠物养,尤其把一些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养,还拿出去卖,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养宠物不要因一时兴趣随性而为,一定要搞清楚养的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此外,从本案中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任重而道远,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民法律意识,让公民知晓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要因为无知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