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伪造档案和冒名顶替上班的法律责任
就在近期被曝光的山东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济宁苟晶等多人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之际,近,山东菏泽一校长之子被指伪造档案冒名参加工作,且11岁开始就领着工资一事又引发社会热议。一位自称姓名为张健的当事人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2014年11月,他查到有一个与其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在菏泽市牡丹区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班,才知道在1999年其被当时只有11岁名叫邱之豪的人冒名顶替,对方从当时起就一直拿着工资。
7月2日,针对举报人反映牡丹区应急管理局人员邱之豪(冒名张健)“冒名顶替”一事,牡丹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牡丹区纪委监委、教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牡丹区应急管理局人员邱之豪冒名张健有关情况调查处理的通报》。对被举报人邱之豪(冒名张健)调入时负有责任的时任牡丹区安监局局长李凡建、牡丹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朱素坤、原沙土派出所户籍民警高玉柱等人做出了处分。
冒名顶替参加工作应如何定性?很多人觉得冒名顶替上班只是挂个名字而已,并没有触犯法律,其实并非如此。根据现行法律,冒名顶替上班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属于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至于是否构成了欺诈罪,还要看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很多偏远地区,这种顶替参加工作的思想仍然存在,对于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从事的一些陈年旧事,还应以历史的眼光进行考量,不宜片面理解认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对于党员来说,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对于管理档案人员来说是职务犯罪,篡改伪造档案的人是犯法的行为,他们都要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
其实,说起冒名顶替上班(古代为任官)现象,在信息不发达的中国传统社会,其实也并不罕见。据记载,典型的一桩案例,是明末清初学者徐芳在《雷州盗记》里的一个传奇故事:明末崇祯年间,一伙强盗劫杀了赴任的雷州太守,然后假扮冒充太守去雷州上任,竟然把民不聊生的雷州,治理得国泰民安。以至于后来东窗事发,强盗们被绳之以法后,雷州百姓甚至还深深怀念,这些做官比“真官”还要好的强盗们,年年香火祭奠。如此奇葩情节,也是明末崇祯年间,吏治腐败的生动写照。(具体可参看《明史·雷州志》)在2010年姜文导演的电影《让子弹飞》中,也讲了一个麻匪半路劫火车,然后冒充新县长马邦德上任鹅城,演绎了一出惊险跌宕的故事。当然,也有现实版的冒牌官员故事。2011年,黑龙江省虎林市东诚镇副镇长董泗臣原名本姓徐,20多年前他冒名顶替“董泗臣”上大学,并将此名一直沿用。这一事件引发网民热议,被戏称为“现实版马邦德”。此事件被曝光后,黑龙江省虎林市政府部门做出了处理通报,这名副镇长因涉嫌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被免职。
在古代科举时代的舞弊手法中,有一项“冒籍”,类似于现在的高考顶替,但古代对于科举舞弊的惩罚更为严苛。如发现有“冒籍”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已考中,则取消其名额,然后再治罪,相关官员也会受到降级调用甚至革职的惩罚。为防止伪造身份骗取考试资格,古代采用“认保”和“连坐”之法。考生所持证件需填上出生地、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及三代履历(若三代之内有犯罪者没有资格报考),并由地方官出具证明,还要本县“廪生”和同考生作保,作保人数历代有别,宋代十人作保,清代五人即可。一经查实考生有冒名行为,保人、考生等均被治罪。
回到当下,冒名顶替者情况之所以屡屡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冒名顶替带来的利益和诱惑实在太大,让这某些人禁不住要去偷走别人的人生。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对此类案件处理相对宽松,使得犯罪成本较低,需要继续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
2020高考在即,教育部发文将以高标准、严举措2020高考工作顺利进行,并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并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句话,冒名顶替和舞弊,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