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源地该如何填报才不影响退税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二填的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根据上述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严格按照海关报关要求的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那么由于货物是自己生产的,需要以自己工厂的所在地作为境内货源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由于外贸企业是外购货物出口,需要把生产该货物的工厂所在地作为货源地或者不知道产地的应把已知的发出货物单位的所在地作为货源地。
但是实务中,很多外贸企业并不是直接从工厂购货,而是从中间商手中购买货物,甚至货物流转了好几手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有时候可能不知道货物是哪生产的,这种在不知道产地的情况下,可以把早发出该货物的公司所在地作为货源地。举个栗子:
1.隔壁老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从河北A工厂采购,那么A工厂生产该货物,A工厂所在地河北就是起货物的货源地;
2隔壁老王公司从河南B贸易公司采购,而B公司又是从江苏C公司采购了该货物,C再从河北A工厂采购,那么这个模式下,如果老王能确定货物是河北A工厂生产的,则报关时境内货源地要填A工厂所在地河北,如果不知道是A生产的,但是却知道是B从C采购的,那么该境内货源地需要填C所在地(因为外贸企业只知道是C公司为早发出货物的企业),如果不知道B是从C采购的,那么只能填B所在地。
但是,如果真按上述规则填报货源地的话,外贸企业怎么证明这个货源地就是正确的呢?尤其是倒了几手的情况下,是很难证明填报的货源地就是货物的真实产地的。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以《全国税务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审核要求来填报的。2.0规范对备案单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核对中专门提出“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内货源地与购货合同供货者地址”进行核对。因此,实务中负责退税的主管税局不管你的货是谁生产的,也不管你从哪里发运的,只看供货商是谁,即谁给你开专用发票就把谁的所在地作为境内货源地。
那么如果外贸企业就是知道所出口货物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在报关是也按这个作为货源地填报了,造成跟供货商所在地不一致还能不能退税呢?如货物在河北生产,货物卖给江苏,江苏又卖给河南,外贸企业是从河南中间商购买的,那么在报关时人家外贸企业根据报关要求填写了河北为货源地,这个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外贸企业不知道哪生产的,但知道是江苏发货的,货源地填了江苏,那么也符合报关要求;以上的填写都可以退税。但是,如果该外贸企业的货源地既没有填开票人河南,也没用填产地河北或发货地江苏,而是填了另外的地区,那么至少这个报关是不规范的,从合规性角度考虑是不能退税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外贸企业报关时,应优先把供货商即开票方公司所在地作为货源地填写;生产企业直接把自己的所在地作为货源地填写。如果外贸企业把生产货物的工厂所在地作为货源地或把已知的早发货人所在地作为货源地填写了,也是可以退税的(但还是尽量避免这个)#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