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拿着判决书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令自己不满意,但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力,如果不服生判决,只能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了。
原来,罗先生三个月以前因为一起婚外嫖娼被公安行政拘留十五天。在他执行拘留期间,他的工作单位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停止他的社保与工资等待遇。
罗先生三个月前的一天,与女网友约会并在宾馆开房,被其他人投诉怀疑嫖娼,公安调查现场,带走了他和女网友,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执行拘留其十五天,罚款五千元。
执行拘留期间他通过短信向他的负责人提出请假十五天,并说明请假原因、期限及工作安排等事项。但是他的负责人并没有回复他,只是按照他连续不能上班计算旷工日期,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时间,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等罗先生出来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感觉单位有点不尽人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遂请律师代理走法律程序,要求单位补偿相应损失。律师与他交流以后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基本可以理解,罗先生想要求单位补偿经济损失有些牵强。
但是罗先生坚持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根据他提供的证据以及单位出示的员工手册,认为单位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遂裁决用人单位根据罗先生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认为单位不应该以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损失。既然罗先生受到治安处罚违法,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该给予一定补偿金比较合理。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罗先生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付补偿金。二审法院经过走访调查,认为罗先生被治安处罚属于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且员工手册也在双方劳动合同内约定作为合同附件,用人单位也把员工手册挂在走廊,员工是知晓该手册内容的。
所以,根据上述证据及调查结果,二审做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罗先生拿到了判决后目瞪口呆,与律师电话沟通后,决定不再申请再审了!
大家感觉罗先生的判决书是否合理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