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烈士褒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