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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说自己的观点【法律的说说】

来源:心情句子 发布时间:2024-08-06 13:18:06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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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度心情网】精选了法律说说自己的观点、法律的说说等优美的文案共100句,分享给广大文字迷们欣赏。

法律说说自己的观点

本期采访的是来自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的吕柳玲律师。虽然吕律师看上去很文静,但她的性格却十分坚毅果敢,只要认定了一件事,就会努力争取、坚持到底,正是这种性格,不管是在前期的学业上还是现在的执业中,吕律师都取得了可观的佳绩!她有哪些观点和故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这个案例中,王某(男方)构成强奸罪吗?

法律是维护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殊不知,国防的力量强弱,影响着一国的外交实力,我国领海九段线(以前十一段)是老一辈的建设者用生命换来的。祖宗疆土,当以死守,不可尺寸于人。今年三月,《民法总则》颁布,我时常请教身边的民事法学老师和学生: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他们总告诉我一些大道理,什么时代的需要、经济的发展。我不禁困惑,法学何时走到了这种地步?

第四步,检索记录的制作。

司法部直属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律师学院)毕业,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浦区殷行街道居委会法治专员。

手表,尤其是机械表,是一个工业发达程度的代表,瑞士、美国、德国、日本,都拥有着享誉世界的手表品牌。而中国虽然也有国产手表,但其世界市场份额少得可怜,在一个发达很难看到非中国裔的人佩戴上海牌腕表。从这一个小小的事例,我不能得出什么惊天的结论,但通过我朴素的观察,我们确实缺少匠人情怀。

太瘦太胖穿制服都不美观,虽然世风以瘦为美,但是中年男女不宜过分干枯,圆珠润玉般的女人固然好看,但是过圆甚至肥硕也难以说的上美了。如果不是因为基因和疾病之缘故,还是尽量保持合适体重,毕竟健康贵。

所以,我对所谓的“同居继承”的理解是,这并不是一个新的东西,目前我们对“同居继承”其实并不是一种无法可依状态,我们需要的是探索更合适更成熟的裁判规则。

双方分手了,女方索要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要给吗?

反正以笔者的见识所知,法官可以说是公务员群体中素质较高的一拨。

第一定要树立牢固的法条意识,特别是诉讼律师,特别是新入行的律师。要避免书生气的没做任何研究之前就提出“我认为”。拿诉讼案件来说,所有的结论应该来源于证据和法条,从法条中来到法条中去。

如果女方生下孩子,就会涉及孩子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怎么处理?

综合思维与实事求是的态度

笔者跟过的前辈,有从省高院出来的法官,他对笔者的教诲,至今印象深刻。他说——法官每天面对那么多案件,要写那么多文书,如果你能帮帮他,减轻他的负担,会更容易使你的观点获得支持。所以,他对笔者的要求是:“你写出来的文书,要达到能让法官直接复制黏贴进判决书的水平”,每次提交的法律文书都要划好重点,证据材料贴好标签纸,一一列明,同时提交光盘附上Word版。我们努力到这样的程度,才能让别人更加顺利的理解和接受我们的主张。

对你自己而言,做好检索记录能体现你的工作流程和体系,方便你及时做好自身的知识积累与管理。对你服务的合伙人而言,可以让他心里有数,对你在哪里如何检索的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提升他对你工作的信任度和感,也便于他更加有的放矢的指导你下一步工作。对整个团队而言,更是知识管理、分享和利用的重要环节,便于工作衔接也节省所有人的时间,为其他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检索记录分为简繁版本,或者也可以分为自留版本及给合伙人的版本。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删或调整。

王某是某大城市市民,接受不少市场经济和法治教育后,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但却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又不信任法制,具有略偏激的抨击思想。

其实也不仅是法律人的实务,任何学术研究也都提倡怀疑精神。以前张中行先生有一个说法,老北大让人疑,新北大让人信。他觉得疑比信好。其实,很多的新理论新思想是在这个顶着边界往前走的过程中涌现的,每个社会都需要这样的人。因此理想主义的教学状态是鼓励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尝试着突破既有理论框架的束缚和限制,不能让自己被一种确定的答案所束缚。

对此,笔者只想说:既然你没有成长为大树的意愿,就别怪自己只能当一棵韭菜。

上面的众多问题我们都有解决方案和裁判规则了,那是不是就囊括了同居期间所有的法律问题了呢?没有。还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需要探讨,搞明白了这两个问题,我们再来谈要不要立法就胸中有数了。

法律的说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众就是要无条件服从的,而不是被说服的,否则口子一开缠着公权讲理,不下跪了,多可怕?公权部门一定要一致对民,不能让民众看到分歧,否则他们趁虚而入怎么办?”

关于法律检索,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薪资法学专业毕业后的薪资相比于其他行业还是很高的,可以说只要你能找到好点的工作,那么你的起点就高!

第有能力的朋友建议选择口碑好,资历深,道德高,能力强的律师代理案件,增加胜诉几率。

在座的大多数都是刚毕业的学生或者刚入行的实习律师,也有一些是经验比较丰富的执业律师。在法律检索工作方面,我说说我发现的比较突出的几个现象。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可以通过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级的王国。但是人类始终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甚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发展是永恒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

同居这一术语见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表述时是同“与他人同居”一起表述的,我们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法律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一直是让学生恼火的一件事情。在2005年,全国大学扩招,毕业生激增,但是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市场需求量并不大,法律专业失业情况暴增。特别是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是中国当下难就业的专业之法学类专业常年蝉联后三名。

像王某那样的当事人,就会想象法官和对方如何勾结,却从未想过,自己是怎么对待自己的案件的。随意主张却不提交证据,或者随便交一叠纸,自己在庭上张口就来,表述前后矛盾,甚至对法官大呼小叫,主张的一切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连装可怜都没装好,不时露出一点无法掩藏的自私本性,这让法官如何支持你的主张?这种作风,凭什么想赢认真研究案情、法条,做好的准备,尊重自己、尊重当事人、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对手?

前面谈到了法律检索的重要性,接下来再说说刚入行的律师助理在法律检索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这套用一句网络用语就基本可以解释了,那就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这次培训之前,我跟其他合伙人、律师进行了简单的访谈,大家在合格的法律检索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至少应该符合三个标准:准确、、快速。那么,请大家都回顾一下自己之前的法律检索工作,符合这三个基本标准吗?

通过定义可知,同居他是一种事实状态,那通过这个事实状态所维系的一种关系,就是同居关系了。

法官也被对方带进这个“坑”里,和笔者纠结这个问题。笔者另外举出法条,称对方虽然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但没有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所以合同已经解除了,现在争议焦点不是合同性质以及解除没,而是解除后如何处理!

以上就是依法维权的讲解,简而言之就是手中有证据,心中存法律,头脑要冷静,维权要彻底!(关注公众号:深圳立帮律师团)

讲一讲与性有关的生育问题:

要把事情写具体。能不能把事情写具体,那就看你是不是善于把事情一层层展开记叙,即把事情分为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写出事情的发展变化。这样,文章的内容才会具体、生动。

为什么要查主体和背景信息呢?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放到诉讼业务中,就是要找自己的当事人、对方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主体的资格信息、涉诉信息等,在非诉中还需要对行业和竞争对手的信息做基本的了解。这个工作做与没做,结果通常会天壤之别。

我认为,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法学家,但他们并不都一定能成为法官或律师——因为法官或律师区别于一般人的一个特质在于他们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而且他们必须熟悉解决法律纠纷的特有规则,那就是诉讼程序。

法律说说心情

如果女方打掉孩子,会涉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等合理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我的逻辑简单,律师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比的是服务质量与价格,服务质量并不是由客户决定的,而是你通过自我训练应当提升的。往往抱怨生活的人,是生活中活得并不好的那些人,的人哪还有时间去抱怨。后我想提醒的一点是,年轻的法律人,在遇到困难或产生新的想法的时候,不妨多勉励自己一下,凡事先试试看吧!

确定中心,写出深意。我们要着于挖掘所写事件中含有的生活哲理或找出它闪光的地方,反复思考,确定文章的中心思想。即善于从普通的小事中写出深意来。

(1)情理法产生的根源

法律人是在微观的层面上去解决纠纷,仅仅靠逻辑是不够用的。我有时候会为报纸写一些时事评论,就是因为通过通过观察和了解这些事件,能够帮助我去了解法律之外的社会万象,而不是只在书斋里生活。

CU检说:出差在外,睡觉前写点东西。近事情很多,思考的少,感觉自己要多看点书充实自己了。

进入中年,很多也女人卸去了偶像包袱,曾经的杨柳小蛮腰儿,如今的苹果、梨形身材,从前的吴侬软语燕语莺声,如今的高声大气聒噪不休,曾经倾城、倾国、令人倾心的花儿们,现在的一副遗世独“油”的模样,爱谁谁的“全不吝”,尖酸失意唯恐吃亏......

同居期间,一方看见另一方与其他异性有接触,要求另一方拒绝和异性接触,甚至要求另一方不得参加正常的社交活动,另一方该怎么办?如果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又有文章说目前国内市场没有真正的财富管理,全都是各种变相托底保收益,“爹妈”太负责了,让“熊孩子”分分钟蹬鼻子上脸,保护着保护着反遭千古责骂的事情不在少数……

所以对于这样的评论,我说:“什么判决书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了?不知道不服还可以上诉吗?谁想着整天让老百姓下跪了?你跪过?你愿意给法官下跪?别开玩笑了,有什么意见说什么意见,一个男同志,拐弯抹角说这种酸不拉几的话,差评!”

以诉讼时为例,《民法通则》的一般时为2年,《民法总则》时为3年。我请教过起草者为什么这个时间改为三年,不改成两年半或者两年八个月?有的人说以往时间太短,有的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为长者讳,这种问题只能不了了之。但好奇驱使着我还是稍微去调查下吧。我通过数据搜集发现全国民事案由中,每年与诉讼时相关的裁定约十万件,占全年民事案由的5%左右,其中因为诉讼时过短引发的纠纷占诉讼时裁定的10%,而这10%里,适用普通2年时的案件少之又少,每年大约三百件。

性格对您执业产生哪些影响?

同居在一起难免争执和吵闹,一方实施暴力行为,是按照家暴案件处理还是按照互殴处理?

离人家小鲜肉和萝莉远一点儿,满口的下半身的暗示性语言会令人望而生畏。中年人休闲时好好看剧,总是舔屏可没什么风度可言。对没有深交的人不可太亲密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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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奶奶也经常跟我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多么朴素的法学思维,并且她所说的“法”从古至今一直延续。我家楼下保洁阿姨,或出于对乱倒垃圾者的憎恶,他们在垃圾堆旁边贴上几个大字“乱倒垃圾者死全家”。可能有朋友觉得他们是出于一种泄愤的诅咒,但实则不然。

分享一个关于您专业的故事?

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秩序是在社会和人类的不断发展中被定义的。

再比如,我在做案子的时候,也会像有些律师一样,先上网搜索一下对方律师的大致情况,了解他在代理同类案件时的一般思路。

记得曾经看过这么一句话,法律研究是脑力劳动,不是体力劳动。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是大学毕业生,都是知识分子,要做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把它做成脑力劳动,对得起我们所学的知识和我们的头脑。所以,前面说的堆砌法条的问题,希望大家不要再发生。除此之外,我再简单说两个问题,一个是法条检索的注意事项,一个是案例检索的注意事项。

法律说说句子

后一句:莫装逼,装逼遭雷劈。

谢邀请,未成年人犯罪应不应该受法律制裁,这种事也不是我一个普通老百姓说了算的,如果我说了算的话,即使不能以刑事判决的话,也得狠狠的惩罚,让他们知道犯罪的代价,同时应该对他们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不然的话,就更无法无天了。

所有在别人眼中的游刃有余都需要付出极大辛苦和代价,在社会,是人士;在家庭,是顶梁柱,中年人着实不易,也需要更自强,中年人既要应对好周边的关系,做好自己的角色,又要照顾好周边的人,不让身体受损,同时心灵又不能结茧。

1)有没有违背意同居女方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没有,没事;有,涉嫌强奸罪;

法律职业,是个金领职业,收入肯定是能够让大家满意,工资范围较大,从几千到几万都是有的!

记者:有不少同学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却对国内青年学者的境遇比较迷茫,那么您觉得要完成从学生到学者的转变,需要经历一个怎样的过程呢?

几个月后,王某换了几家公司,又以有了新业绩来源为由,回到A公司申请入职销售专员岗,并重新填写入职申请表、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再次因业绩问题离职。王某向A公司索要《劳动手册》时,A公司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但王某拒绝。A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给付《劳动手册》,王某便自行离职。

新闻内容:新闻报道说“越南宣称,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他们的。”我的看法:真是欺人太甚。他们已经占领中国南海的29个岛屿,还要得寸进尺,不把中国的抗议放在眼里。这几天,他们不顾中国反对,继续忙着到中国领海勘探石油

那到这里我们基本把同居期间想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都讲明白了,也提出了解决方案,现在就是还有一个问题:同居关系要怎么解除?是不是必须通过法院解除呢?

王某先到法院立案,但他没请律师,自己手写了一份很不规范的诉状,提交证据也各种混乱,立案庭的法官给了指点并要求其补充。补充期间A公司也提起诉讼,并获得正式立案,王某再提交后,两案合并审理,王某因提交时间在后被列为“被告”。

一种是讨人喜欢的人,另一种是惹人讨厌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7个问题:见了亲朋好友和父母了,这个时候亲朋好友还有父母赠与给另一方的财物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还能不能拿回的问题:一方父母或者其近亲属以为你们双方都同居了,又见家长了,那肯定是奔着结婚去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这种赠与我们一般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了,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失,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因为你这个时候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当然,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后谈一谈我个人的“婚姻选择论”观点:

请巨婴们快快长大,为自己的人生负起责任来好么!不要什么都甩给你们心中的“父母官”,时代已经不一样了,没人是你的父母,大家都不过是打份工。更何况,即便是亲生父母也未必能忍受你一边抗拒他们的管教,追求独立自由个性,另一边却恨不得他们给你买房买车带孩子。凭什么?父母把你养育成人后应该就完成“自然使命”了吧。

无论是模拟法庭,法律戏剧,抑或是现在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其实都是加深理论学习的手段,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迎合年轻学子现在普遍的学习娱乐化、动漫化的不足,但无论手段多么花哨,抑或大家在做这些热闹的课程时觉得更有趣,好像他们比普通课堂更有意义也罢,总而言之,归根结底,如果没有熟练而通达的“知”,那么“行”必然是虚无且漏洞百出的。而在学生时代造就了谙熟而鲜活的理论水准,轮到你真刀实枪实践时,也不会差,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阅历的累积,知行合一将被你一而再再而三地验证。

每天分享法律人专属日签

还有的人提出,同居是否就代表期间的性行为合法呢?如果双方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是按照家暴处理还是互殴处理?还有关于同居的时间是否有必要明确,“同居30分钟”算“同居”吗?

第5个问题: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一些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怎么分割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处理,先协商,协商不成就是一个证据层面的问题,双方举证: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按份享有权利;如果确实属于共同共有的,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就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这里面我提四点小小的建议:

关于法律的经典说说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刚看到邀请,立马就给你编辑出来,你提的问题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自媒体的社会责任,第二个是现行的相关法律,第二个你可以去看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个是2020年3月1日刚正式实施,因为内容太长,这里我就不写了。

文/黑化的小白(投稿)

以上10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通过日常生活实践能够总结出来的关于同居期间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现在我们来一一回应。

一个,只有物质和精神建设两方面协调发展,才能算得上真正的强盛。对于素质相对较差的人,我们正可以通过道德法律化,让法律成为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的催化剂,也成为挽救一条条宝贵生命的重要手段

很多次在公共场合被一群热情沸腾的中年女人的笑谈者惊到,她们一浪高过一浪的笑谈声,把我拉回到残酷的现实,被人重视和关注决不是嗓门够亮,不絮叨的中年人令人好感指数自然增加。

我个人认为,理想状态的法律人教育,应该是大到可以设计宪政的制度安排,小到能够解决夫妻间的纠纷,也就是古人讲的修齐治平。这不仅需要足够的智慧来应对,需要知识和技能、对一些顶层问题的思考,还需要从宏观到具体的融贯。因为宏观往往只是思考,而没有实践操作。比如改革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是推进还是回头,这是一个很宏观的问题,但要归结到具体问题上,归根结底要涉及到权利、利益如何分配。我们常说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这句说得有点滥了,但道理还是对的。在具体层面,就是要求我们懂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懂得怎样解决纠纷是可以被接受的,以及为什么这样做就能够被接受。法官需要洞悉到这些,要能够从社会人群的组成中去知道怎样去处理一个问题。

法,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再次,应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防止违法广告。借助新媒体平台曝光违法广告,或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公开违法广告的样本内容,供消费者查阅;同时建立举报监督平台,通过大众的力量监督广告传播中的违法行为,抵制违法广告,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还广告市场一片清净的蓝天。

学术本身就是一种目的,读书不为稻粱谋。这倒不是一个道德评价,而是很客观的描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内心的平和,也只有在这种内心平和的状态下,才能做好学问。

我的看法:如果我们的《民法典》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对“继承人”的概念不限定为法定继承人而把内涵扩大一些:把继承人定义为“继承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继承权的个人或者组织”。那我们完全可以在签订《同居协议》时约定同居对象互相享有继承权。当然,通过订立遗嘱以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让同居对象获得遗产,然后用民法典1131条来兜底,现有的规则其实也足够解决“同居继承”这个问题了。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绝不能让体罚式教育异化了教育的初衷,更不能让孩子沦为体罚式教育下的牺牲品。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更需要的是知识的启迪和价值观的培养,更需要的是循循善诱和谆谆告诫,唯有此,才能还校园一片净土,才能让孩子们在校园快乐的成长。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配偶的一方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而同居对象在同居期间对其赠与财物的,赠与方有权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这个很好理解,另一方为啥和你同居啊,因为想同你缔结婚约,但是有配偶者已经结婚,我赠与你的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所以同居一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做出赠与,该赠与行为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方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王某自然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里将一审法院从立案庭到民事庭法官都控诉了一遍,然后再提出比一审时更高金额的工资和业绩提成要求。结果?自然没有任何对他有利的结果产生。

双方打算领取结婚证了,男方给了彩礼,结果女方跑了,或者拒绝领证也拒绝退还彩礼怎么办?

第要对自己的检索成果负责任,要核实再核实,确认再确认。

联系方式:13918594514

那我为什么提这两个案例呢?我是想告诉大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相比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中这种人身的从属性等同于无,我们可以理解为同居关系中女方没有性义务,所以在同居关系中尤其要注意尊重女方的自由权利,不要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

这几天,张铁林老师,对不起,是白玛奥色法王亲自认定的白马曲培活佛被宗教局打脸了,打的啪啪啪的。

然后是你检索到的有用的案例。跟上面一样,在列具体案例之前应当写清楚你在那些数据库或者哪本书上进行了检索,网络检索时输入了什么关键词,检索结果的案例名称做成超链接。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应当给你检索到的各个案例加标签、列摘要,或者至少将其中的本院认为部分相关内容节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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