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为股东,天降债务,怎么办?
靳某、黄某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泰安某公司,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以陆某为泰安某公司登记股东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准予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对泰安某公司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陆某得知后,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泰安某公司股东的。
泰安某公司的股东有两个,陆某和姚某。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
陆某和姚某并非不认识,两人曾在装修方面有过合作。合作期间,姚某曾要求陆某提供过身份证。
陆某称自己对泰安某公司的成立和变更均不知情,具体体现为:从未在泰安某公司登记注册的文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上签字,也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得到过利润分配。姚某对上述事实均认可。
终,一二审法院终判决:不得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
Tips:
1、不管是出借身份证原件还是身份证复印件,都应当与借用方确认出借身份证用途和返还期限,并留存相关证据,书面或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2、身份证丢失时,及时挂失,并保留公安受理回执。
3、一旦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及时向登记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