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在国内就是游戏的一部分,没有一个游戏没有托的”,天刀玩家白先生说道。
事件起因是斗鱼一游戏主播在直播时登陆账号,结果意外暴露出仓库中不该在当前版本中存在的,会严重影响到游戏平衡的道具,随后他的直播画面被截屏传出,引起天刀玩家们的群情激奋。各种猜测和传闻也接踵而至,有人猜测这个人是游戏官方养的托儿,或者是内部账号,目的是悄悄的破坏游戏平衡来逼大佬门内卷氨金。
之后游戏官方发表声明称这是超前版本的道具,是由于管理人员失误错发,之后会进行补偿,错发的道具也会进行回收。但绝大多数天刀玩家并不满意官方的回应。
#天涯明月刀致歉公告#
#天涯明月刀#
作为当年第一批冲绿钻会员抢内测激活码的天刀玩家,今天偶然又再次看到这个热搜,遂这次想以不同的身份,和大家讨论讨论这个问题。
事件的真相大家各自心里都有数,注定各自有各自的看法。真想和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外加笔者早已弃坑多年,该事件的后续新闻业务为持续跟进和关注,所以此处便不再赘述。
再次看涉事新闻,想着重讨论下诸位对于”删除账号后被官方强行恢复数据“这个举动的看法。
官方及网络中对于该行为的合法性解释集中在”根据玩家进入游戏前的相关协议约定,玩家仅仅是享有对游戏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看到这,我不禁感叹,好一个荒谬的解释,即便有白纸黑字的协议约定,我们玩家真的就只享有所有权?真的就连删除账号的权利都没有么?
这里不禁想反问各大主流游戏运营公司几个问题:
1、各大游戏交易网站(及部分官方自运营游戏交易平台)的抬头及商品类型,为何写着“账号交易、账号买卖”,而不是“账号使用权购买”呢?
2、各大游戏对于线下交易的“否定性规定及通告”中,为何写的是“不支持账号线下交易”,而不是“不支持账号线下使用权转让”呢?
3、如果玩家对账号拥有的是“使用权”,那么在游戏过程中的“点卡点卷充值”等消费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在账号所有权被收回后,是否享有折价补偿权呢?
如果这几个问题又被认为玩文字游戏或者诡辩的嫌疑,那么让我们回到司法实践中来看:
近年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讨论愈演愈烈,
一方面,以往的《继承法》中对遗产的概念里没有关于网络账号的规定,容易造成司法漏洞。而今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遗产的规定,是指在公民死后留下来的属于公民自己的合法的财产才能称为遗产。如果游戏账号被规定为“为玩家仅仅享有使用权”,那该种说法不就与那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相冲突,与立法精神相矛盾了么?属实荒谬也。
玩家荒废了大量时间的投入,可能就是为了服务器上面的一点代码数据。这样看来,若是连基本的删号权利都没有,那可真的是一位“玩家”了。这个玩,不是“游玩”的玩,而是“被玩”的玩。
所以,简单粗暴的将玩家对账号享有的权利定义为“使用权”,是存在严重瑕疵的,这更像是一种游戏运营方为避免重大不利事件发生后大量玩家删除账号脱坑的“防备之策”,而不是一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协议的解释”。
鉴于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相关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保护措施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该权利的性质也不宜过早定性。但是我认为,即便这是一种“使用权”,那也应该是一种有限度的使用权,而不应该直接规定为法律传统意义上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应兼具所有权的部分性质,可以称其为网络虚拟财产(账号)的一种“特殊性权利”。
回到该事件和游戏本身,作为一名拥有十几年网游经验的老玩家,听到的多的就是网友对一部游戏的调侃,“这个游戏早就死了”、“这游戏不是说死了好几年了,这不依旧活着”。
事到今天,作为一款斗鱼等各大直播平台依旧火热的大型网游,该事件是否会成为一个转折点呢?[浮云][浮云][浮云]
#K的法律茶馆#
我是@赵梓凯律师-北京
对此,您对该事件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