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我100块喜钱,别想走!”山东滨州魏集镇,大爷躺在人家婚车前地上,要喜钱,不给就不起来,还用手死死按住车头,大有一种不给钱有本事从我身上压过去的气势,随后被新郎的几个亲戚朋友抬到了附近的空地。
本来新郎家打算给50了事,谁知大爷又临时提价到100块,期间不论别人怎么说,就是不起来。据说,这位老人也不是第一次碰瓷了,每逢有车队路过,他都会出来耍无赖,也许是尝到了几次甜头吧。
这不,今天看到镇上有人结婚,又开始了故技重施。谁知道一分钱没捞到,还被人录了视频发到了网上,晚节不保啊!估计大爷也不在乎什么晚节不晚节的了。
对此,看了视频的网友纷纷表态:这种行为坚决不给,不然大家有样学样,养成这种拦路的习惯怎么办?
还有网友表示:做得对,这样的人一分也不能给!
“虽然是大喜的日子,不差这俩钱,但是不能惯着。”
“还有网友说以前只听说在酒店摆喜酒,有人混进去吃大餐的,没没听说碰瓷要钱的!”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今天我们就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大爷的行为。
1.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2.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到大爷拦车要钱这件事,不仅侵害了两位新人的财产权,还扰乱了当地社会的秩序以及影响了正常的交通。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不过有网友说,就怕到时候公安会因老人年龄太大的问题,不对老人进行治安处罚。
其实,刑法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行为人,才应当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罚。
还有网友认为,不就100块钱吗,也不多,给他就是了!
那么大家对大家的看法,你有什么想说的?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给?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