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某精神病院内发生了一起男护工涉嫌强奸女患者的案件,但男护工的回应却令人发指!据女患者武女士的姐姐向媒体反映,她的妹妹今年45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已经调节了十几年,但依然得不到改良。现在遭到性侵,病情更严重了。
经武女士对其姐姐表示自己遭到强暴后,其姐姐立刻查看了医院监控,武女士被侵犯的整个过程都被监控记录了下来。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男护工却说双方是自愿的。
医院对此回应更为离谱,称男护工的确跟女患者在病房内发生了关系,但这种事防不胜防,而且从病房监控上看,患者甚至比较主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出求救信号。
《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将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行为人只有在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这里也有例外,那就是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依然不妨碍行为人强奸罪的认定。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强奸罪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关系的,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行为人与之发生关系,而妇女本人同意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据武女士姐姐表示,武女士住的是一个8人间的病房,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这些患者都生活在自我意识中,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漠不关心。照顾这8名患者的是一对夫妻,而与武女士发生关系的正是夫妻中的丈夫。
男护工在明知武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久治未愈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工作的便利,与武女士发生关系。如果经鉴定,武女士在案发时,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状态,没有性防卫能力,那么不管武女士当时是否自愿,男护工必然涉嫌构成强奸罪。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男护工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医院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武女士所遭受的侵害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该侵害行为是由于第三人,也即男护工的加害所导致的,而医院作为保障义务人,对疏于保障具有过错,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医院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男护工追偿。
武女士的姐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至辖区内的余杭崇贤派出所报了案。目前,公安将对武女士的性防卫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希望通过公安的介入,能够让案情水落石出,给武女士及其姐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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